无锡市市区自建排水设施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要求
无锡市市区自建排水设施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要求
发布时间:2008-09-25 09:2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8097/2008-00135
- 生成日期
- 2008-09-25
- 公开日期
- 2008-09-25
- 文件编号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政和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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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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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14日,无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锡政公用[2005]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污水排放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城市水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自建排水设施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做以下要求:
一、设计方面
1、根据《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规定,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并管理的排水设施。
2、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在已设置公共排水设施受纳范围内的自建排水设施,必须接入公共排水设施,按照《排水许可》管理要求,实行污水集中处理。
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自建排水设施必须采用雨污分流原则,污水接入城市污水管网。
4、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审图部门审核。
5、除生活污水外,自建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应当按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可供采样、监测使用的监测井及水质仪表、流量计等监测装置。
二、施工方面
1、自建排水设施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组织实施,工程质量必须接受排水管理机构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指导和监督。
2、管网工程施工结束后,必须进行闭水试验;闭水试验必须由建设单位组织,排水管理机构和市政质量监督站等部门参加,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排水管理机构在排水设施建设过程中,应该实施质量跟踪管理,掌握建设动态。
三、验收方面
1、工程竣工后,必须由建设单位组织,排水管理机构、市政质量监督站等部门参加,对工程进行验收;
2、建设单位按规范必须提供以下资料:竣工图及设计变更资料;主要材料和制品的合格证或验收记录;管道位置和高程测量记录;混凝土、沙浆、防腐、防水等施工记录;管道闭水试验记录;中间验收、回填密实度的检验记录;工程质量评定记录等。
3、验收合格的,由排水管理机构统一开通管道封堵,接通污水总管。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接通。
四、运行管理
1、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养护管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养护管理单位养护管理。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国家和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对排水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保障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发现污水外溢、管道堵塞情况,及时疏通和维修。
2、排水管理机构对排水户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3、发现违反《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中规定行为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条例》规定严肃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