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汇总表
发布时间:2017-03-10 16:57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汇总表
编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及要求 |
备注 |
1 |
对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的检查和监测 |
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的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2.【地方性法规】《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排水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检查监测制度,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 排水户应当接受排水监测,并如实提供有关数据。 |
无锡排水管理处 |
重点工业排污企业和部分重点排水户 |
100%
|
重点排水户每年1-4次;重点工业排污企业每月1次
|
水质抽样检测 |
预处理设施是否正常、水质是否达标、水量是否有变化 |
环境保护重点领域 |
|
|||||||||
2 |
对燃气经营企业日常检查和抽查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无锡市园林和公用事业监管中心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天然气加气站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不含江阴、宜兴) |
100% |
每季度一次 |
现场检查 |
一、检查内容:设施设备运行管理情况是否达标;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是否健全;是否存在燃气安全隐患等。 二、检查要求:是否符合《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
|
安全生产重点领域 |
3 |
对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日常检查和抽查 |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
无锡市园林和公用事业监管中心 |
燃气具安装维修企业
|
50%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 |
检查内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及企业安装维修工的执业资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