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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09 10:2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8097/2018-00004
发文日期
2017-12-29
公开日期
2018-01-09
文件编号
锡信用办〔2017〕21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市政,公用事业,绿化,机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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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无锡市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已经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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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区绿化主管部门,信用中心,各有关企业:

  《无锡市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已经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

  2017年12月29日

  无锡市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印发

 

无锡市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的信用管理,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推进我市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改革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园林绿化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和绿化养护的企业信用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具有承揽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养护服务等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拥有固定办公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施工设备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或绿化养护管理等建设市场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本办法所称的绿化养护管理,是指绿地、植被等植物的管理与养护,即绿化施工完成交付使用后的浇水、修剪、除草、打药、补苗等工作。

  第四条  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信用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和养护项目为载体,实行“政府推动、社会监督、统一标准、信息共享”的运行方式。

  第五条  市市政园林局按照本办法在评价周期内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的市场经营和工程现场管理行为进行评价,并负责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信用管理日常工作、信用评价,接受投诉和提供信用查询。

  市绿化管理中心受市市政园林局委托,负责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信用数据的收集、汇总和评分等工作。

  各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市市政园林局开展信用管理工作,并协助做好属地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的信用数据的收集、核查、初评和上报。

  第六条  信用管理的内容包括信用档案建立、信息采集记录、信用评价计分方法、诚信评价标准、失信评价标准和信用评价结果使用。

  第二章 信用档案的建立

  第七条  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建立企业信用管理档案,需填报《无锡市绿化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第八条  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指企业的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注册登记地址、注册资金和实收资本金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经理信息、联系电话、承接园林绿化工程信息等;

  (二)企业承接的园林绿化工程信息,指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和绿化养护工程,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证明等。

  (三)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指企业的园林绿化工程技术人员情况,包括中级以上(含中级)园林绿化工程师以及中级以上(含中级)绿化工、花卉工、植保工、养护工等。

  (四)企业诚信评价信息,指企业被行政机关、行业协会授予的表彰以及获奖工程等良好行为记录。

  (五)企业失信评价信息,指企业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市(县)、区级以上建设、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绿化质监部门 [锚点] 查实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记录。

  (六)其它需要记录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采集记录

  第九条  企业信用档案中的申报信息均由申报企业自行上报,并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经绿化施工养护所在地绿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提交市绿化管理中心采集、汇总,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条  诚信评价信息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未在评价周期内申报的,不予采集纳入评价。

  第十一条  失信评价信息除企业自行上报外,主要由市(县)、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绿化质监部门或信用平台提供,市绿化管理中心负责采集、记入信用档案。对不按实申报的企业,一经查出按双倍扣分计算。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的真实性由原信息提供者负责。市绿化管理中心对企业提交信息确认后,及时、如实、准确地记入信用档案,不得虚构或者篡改。

  第十三条  信用档案未经批准不得修改。企业需要修改信用信息的应经属地绿化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当向市绿化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说明修改理由、提交修改依据,经审核和公示后报市市政园林局公示、批准后方可进行修改。

  第四章  信用评价计分方法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由基础信用分、诚信评价分和失信评价分组成,最高分为100分。市市政园林局以绿化施工养护企业上年度的基本信息、诚信评价信息和失信评价信息为依据,得出施工养护企业的信用评价分。

  第十五条  基础信用分为70分。具有承揽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养护服务等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并拥有固定办公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设备的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可得基础信用分70分。首次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的外地企业在申请基础信用分时,应出示企业所在地绿化主管部门开具的前两年无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证明。

  第十六条  诚信评价分是加分制,加分后超过100分的以100分计;失信评价分是扣分制,扣分低于0分的以0分计。市绿化管理中心按照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评分,报市市政园林局审核后发布年度信用评价分。

  第十七条  企业年度信用评价分为90分以上(不含90分)的,评为“A”级;年度信用评价分在81-90分之间(含90分)的,评为“B”级;年度信用评价分在71分-80以上(含80分)的,评为“C”级;年度信用评价分在70分以下(含70分)的,评为“D”级。

  第十八条  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信用评价以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的信用数据为依据。每年度1月1日起由企业上报,市(县)、区绿化主管部门应在1月31日前完成初审,提交市绿化管理中心审核信用评价分,经市市政园林局复查批准后,3月份公示评价信用等级结果,公示期为7天。4月份开始启用新的评价信用等级结果。

  第五章  诚信与失信的评价标准

  第十九条  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的诚信和失信评价标准由市市政园林局制定,具体标准内容附后。

  第二十条  诚信和失信评价标准试行后,市市政园林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适时进行修改,公布后按照新标准进行评价。

  第六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度信用评价情况作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督查、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倡导在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等建设市场活动中,各主体使用已发布的信用评定结果。

  第二十二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评标时应采用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综合评标(三合一评标法)进行。甲方根据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以折算成6分的方式带入三合一评标法的信用分中去。

  在政府集中招标采购中,甲方根据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以折算成6分的方式带入信用分。

  第二十三条  市市政园林局对年度信用评价分在70分以下的(含70分)以及信用评价中长期信用评价较差的企业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的对象,同时限制授予该企业及其法人、从业人员相关荣誉称号。企业连续三年年度信用评价分在70分以下的(含70分)将取消下一年度信用评价资格。

  第二十四条   市绿化管理中心依托市级园林综合管理平台,归集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按规定每年及时、准确、完整的录入应用系统,并推送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互联共享与分级协同应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负责解释。

 

 

  附件

  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的诚信和失信评价标准(试行)

  一  诚信评价标准

  (一)诚信评价标准加分情况一:

  1、有效期24个月内企业承建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造价或合同累计500 万元得1分(不足500万按500万元计算、超过500万元不足1000万元按1000万元计算,以此类推),最多得5分。;

  2、绿化企业通过社会中介机构认定的质量体系、环境体系、职业健康体系认证(在有效期内),企业资信AAA等级证书,以及有效期12个月内企业参与无锡市域内应急抢险、防台防汛和重大活动保障的(市、区相关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每项加1分,最多得5分。

  (二) 诚信评价标准加分情况二:

  1、有效期36个月内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表彰的园林绿化工程,每个项目得5分;

  2、有效期24个月内获得江苏省省住建厅工程质量“扬子杯”的或者其他省住建厅工程质量最高奖的(相当于“扬子杯”)园林绿化工程,每个项目得4分;

  3、有效期12个月内获得无锡市园林绿化优良工程、无锡市绿地养护优质工程表彰的,每个项目得3分;

  4、有效期12个月内获得市(县)、区级园林绿化优良工程和绿地养护优质工程表彰的,每个项目得2分;

  5、有效期12个月内获得无锡市园林绿化明星企业得1分。

  (三) 诚信评价标准加分情况三:

  1、有效期36个月内获得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住建部、国家林业局或者省委、省政府表彰的企业,每一次得5分;

  2、有效期24个月内获得江苏省绿化委员会、江苏省住建厅、江苏省林业局或者无锡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企业,每一次得4分。;

  3、有效期24个月内获得无锡市绿化委员会、无锡市住建局、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无锡市林业局以及无锡市域内市(县)、区委、政府表彰的企业,每一次得3分。;

  4、有效期12个月内获得无锡市域内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企业,每一次得2分。

  二  失信评价标准

  (一)有效期36个月内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一次扣10分:

  1、较大等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2、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等原因引发群体事件;

  3、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资信分;

  4、企业在建设工程领域有违法行为被司法部门判决认定的;

  5、企业被信用管理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6、企业在建设工程领域有被吊销许可证(资质证书、注册证书、

  执业印章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的;

  7、行政强制执行并实施的。

  (二) 有效期24个月内有下列较重失信行为一次扣5分:

  1、受到住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2、在承接的园林绿化建设或绿化养护工程中因缺乏安全管理意识、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发生农民工向政府部门讨要拖欠工资,经劳动监察部门查实处理的;

  4、企业在建设工程领域有被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一定期限的活动;撤销许可证(资质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等)、降低资质(资格)等级,暂扣资质证书等许可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的。

  (三)有效期12个月下列一般失信行为一次扣3分:

  1、投标人低于成本报价恶性竞标严重影响市场秩序的;

  2、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违法行为不纠正、不制止,不履行《工程质量保修》及施工养护期规定的义务;

  3、违反有关文明施工要求或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

  4、在重大创建活动中因养护质量问题失分的;

  5、企业在建设工程领域有被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处以一般数额的罚款行为的;

  6、其他经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绿化质监部门查实的不良行为记录。

  以上同一事项受不同部门处罚的,以最高扣分计算,不作累计扣分。失信行为由无锡市、县区两级住建局或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认定,涉及违法行为查处的按信用平台公示记录或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认定。

  注:有效期是指每年评定信用结果生效日4月1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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