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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8-02-11 11:4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问题: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答案:《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

 

联系单位:无锡市园林和公用事业监管中心

办公地址:无锡市解放东路800号

联系电话:82722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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