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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案 (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2-10-24 13:57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8097/2022-00059
发文日期
2022-09-28
公开日期
2022-10-24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市政,公用事业,文章
文件链接
内容概述
关于制定《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案 (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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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修正案(草案)》的必要性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加强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我市绿化保护和环境改善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以及建设生态园林城市、公园城市的要求,城市精细化管理理念有了新变化,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出现了新情况、面临了新矛盾:一是城市绿化需提升,需结合“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全国最干净城市”的考核标准和要求,加强永久性绿地保护和绿线管理,推进立体绿化建设及信息化管理;二是针对当前城市绿化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对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的监管措施和技术指导需要加强;三是针对当前城市绿化保护中的痛点、难点需要明确相关管理规定和法律责任;四是根据行政处罚法清理要求,原《条例》法律责任相关处罚需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因此,修改原《条例》十分必要。本次立法修改主要是依据行政处罚法对部分条款进行调整,以及针对亟需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局部修改。

  二、制定《修正案(草案)》的依据和过程

  《修正案(草案)》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了北京、上海、常州、宁波、金华等外地立法实践。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安排,市市政园林局成立了立法修改起草小组,在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法制工委和市司法局的提前参与下,开展立法修改的起草工作。起草小组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形成《修正案(送审稿)》。《修正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后,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基层调研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各市(县)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立法联系点、管理相对人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法制工委和市市政园林局进行论证和修改,书面听取了市政府有关领导的意见,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形成了《修正案(草案)》。

  三、《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完善城市绿化管理体系

  为了推进城市绿化精细化管理,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打造“全国最干净城市”,《修正案(草案)》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是将管理范围扩大到本市行政区域,把江阴市、宜兴市纳入适用范围;二是明确绿化管理机构的职责,规定了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日常管理工作;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城市绿化的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分工;四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

  (二)关于建设生态园林城市、最干净城市的相关规定

  为了顺应当前城市绿化发展的新趋势、新要求,建设绿色、生态、美丽、宜居城市,《修正案(草案)》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是强化绿地保护,增加了划定绿地控制线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等四至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增加了关于加强永久性绿地保护的规定;二是进一步完善公园体系,强调了保护历史名园、合理设置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和游园;三是围绕道路绿化提升,推行林荫路和林荫停车场建设,规定了通透式绿化实施要求,实现绿地共享;四是推进立体绿化建设,明确了立体绿化的实施要求,规定了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重点区域,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公共建筑高度不超过三十米的平屋顶,适宜进行屋顶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实施屋顶绿化;五是规定了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化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体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行,促进园林绿化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

  (三)关于强化日常监管和技术指导的规定

  目前我市的绿化工程建设平台多元化,有些绿化工程相关指标不达标,出现铺装面积过多、任意设置停车位、建筑体量超大等不规范现象,品质良莠不齐。为此,《修正案(草案)》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园林绿化工程的技术指导,增加对重大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论证程序。明确了建设单位对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送要求;二是规定了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推进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并纳入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体系。

  (四)关于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责任

  为解决当前城市绿化管理中损坏绿化以及群众投诉热点、监管痛点问题,《修正案(草案)》一是增加了禁止偷盗花木或者损毁树木支架、花箱、绿化护栏等绿化设施的常见违法行为,并设置了法律责任;二是增加了禁止擅自在绿地内举办展览等可能对城市绿化造成较大损害的行为,并设置了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对《修正案(草案)》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规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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