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行政检查委托书(无锡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4-12-31 15:4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委托机关: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
地址:无锡市滨湖区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8号楼4层
受委托机构:无锡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心
地址:广瑞路926号-88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八条,《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三条,《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按照《无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编办〔2010〕122号)确定的职责,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委托无锡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心行使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行政检查范围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委托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检查工作。
二、委托机关职责
(一)对受委托机构的行政检查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及时协调解决受委托机构行政检查中的有关问题;
(三)对受委托机构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检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机构职责
(一)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再行委托,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二)不得委派本机构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行使有关行政检查行为;
(三)自觉接受委托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依法对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四、委托期限
2025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受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机构调整等原因导致委托机关无法继续委托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机关、受委托机构各执一份,报备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