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8-02-11 11:4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问题: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答案:《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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