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度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 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30 09:03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8097/2024-00036
- 发文日期
- 2024-09-30
- 公开日期
- 2024-09-30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公用事业,园林,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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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市场秩序,营造公平诚信市场环境,促进园林绿化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相关要求,对我市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进行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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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度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江阴市城管局、宜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城管局、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各园林绿化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市场秩序,营造公平诚信市场环境,促进园林绿化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相关要求,对我市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和绿化养护的企业(以下简称“绿化企业”)。根据园林绿化工程技术特点和城市园林绿化安全运维工作要求,无园林绿化专业职称人员或园林绿化技能等级工人、不具备绿化维保能力的企业,不能申报无锡市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信用分。
二、评价方法
信用评价采用年度集中评价、月度动态更新方式进行。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按“企业填报→市(县)、区初审→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审核→市市政和园林局核定、发布”的流程实施。信用评价以企业和各级绿化管理部门在无锡市园林绿化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内填报、补充的信息为准。
年度集中评价是指绿化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受理审核已注册绿化企业的信用信息,根据无锡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核算并公布信用分。
月度动态更新是指系统根据企业各类信息的有效期以及企业或绿化管理部门当月补充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对信用分进行动态核算,于每月月底确认生成新的分值,次月初予以公布。
对于申请施工信用分的企业,每半年度更新一次企业综合考核分,并即时将综合考核分纳入次月初公布的信用分中。
对于后续新增绿化企业及外地绿化企业,可随时进行注册确认、信息填报,经审核后于次月初公布信用分。
三、时间要求
1.已注册绿化企业应于2024年10月31日前在系统中完成信息填报(http://58.215.18.15:8686/),并向企业注册地或外地企业驻锡场所所在地初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表和所有证明材料原件。
2.初审部门应对绿化企业填报信息进行审核,对绿化企业在本辖区内的不良信息进行核实与补充录入,核查原件,审议企业信用分,于2024年11月15日将以下材料交送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
(1)无锡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申报表(附件2);
(2)园林绿化企业信用分初审结果统计表(附件3);
(3)园林绿化工程集中抽查考核情况统计表(附件4);
(4)园林绿化代表性工程申报及考核情况统计表(附件5);
(5)市(县)、区主管部门颁发的关于绿化企业的各类良好信息、不良信息等涉及信用评分的证明材料。
3.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进行复核,结合各方反馈信息对企业的信用分进行确认后,将审核结果报市市政和园林局核定。
4.市市政和园林局核定企业信用分后予以公示,并在公示期满后正式发布。
注:在信用分公示期间,绿化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录入存在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理由;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四、信用分的公布方式
1.市市政园林局网站(http://gyj.wuxi.gov.cn/)。
2.《无锡市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信用评价手册》。
请各单位、各企业在申报中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联系人:靳卫国(市市政园林局绿化处)81823666、13506189909,夏清娴(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83700824、13961725656。
附件:1.无锡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
2024年9月30日
附件1
无锡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024年版)
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分施工、养护两类,分别为施工信用分和养护信用分,其中:
施工信用分由基本信用分和综合考核分组成,满分100分。计分规则为:信用评价分=基本信用分(100分)×0.6+综合考核分(100分)×0.4。
养护信用分暂按基本信用分计分,满分100分。
具体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如下:
一、基本信用分
基本信用分包括基础信息分、良好信息分和不良信息分;不良信息分实行扣分制,从基本信用分的总分中扣除。
(一)基础信息分(70分)
1.具有有效《营业执照》(50分)
2.开展园林绿化建设或养护专业技术能力(20分)
(1)园林绿化专业高级职称人员每人得0.8分,园林绿化专业中级职称人员每人得0.5分,园林绿化初级职称每人得0.3分,最高12分;
(2)园林绿化高级技师每人得0.8分,技师人员每人得0.5分,园林绿化中级(含)以上技术工人每人得0.3分,最高8分。
- 良好信息分(30分)
根据园林绿化企业的园林绿化建设或养护活动情况,对照《无锡市园林绿化企业良好信息得分标准》进行评分。有效期开始日期以相关文件签发日期为准。
(三)不良信息扣分
不良信息扣分,根据企业被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照《无锡市园林绿化企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扣分。有效期开始日期以相关文件签发日期为准。
企业不良信息应自行申报,对隐瞒不报经发现并核实的,将予以双倍扣分值、双倍扣分有效期的惩戒,扣分有效期以信息核实时间开始计算。
二、综合考核分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综合考核分=集中抽查考核分(100分)×0.5+代表性工程考核分(100分)×0.5。参加现场抽查考核的企业,集中抽查考核分取本企业考核周期内(自上次信用分公布之日至今)所有参加考核项目的平均分。申报代表性工程考核的企业,代表性工程考核分取本企业考核周期内所有参加考核项目的平均分。
当前评价周期内,无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企业,综合考核分按照该企业(基本信用分)同一等级企业的综合考核分的平均分0.7系数折算。当前评价周期内,未申报代表性工程考核的企业,代表性工程考核分取同一等级企业代表性工程考核分的平均分0.7系数折算。
三、相关注释
(一)较大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原因引起群体事件
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社局通报(查实的)。
(三)园林绿化专业
指与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养护管理相关的专业,包括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风景旅游、环境艺术等专业。
(四)绿化技术工种
指绿化工、花卉工、园艺工、植保工、盆景工、假山工等绿化工种。证书应为人社部门颁发的技能等级证书或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信息服务平台备案的技能等级证书。
(五)维保能力
指企业应具有开展园林绿化建设或养护的专业技术人员(园林绿化专业职称人员、园林绿化技术工种人员),有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绿化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场所。绿化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场所需提供场所证明材料,为自有的需提供产权证明;为租赁的,应有评价周期内的正式的场所房屋租赁发票、房产证明。
四、无锡市园林绿化企业良好信息得分标准
类别 |
良好信息行为 |
得分值 |
有效期 |
备注 |
|
一、政府表彰(5分) |
1.获得省级以上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地级市以上政府表彰,每项 |
2.5 |
24个月 |
最高5分 |
|
2.获得市级绿化委员会、市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县(区)级政府表彰,每项 |
2 |
24个月 |
最高4分 |
||
3.获得县(区)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每项 |
1.5 |
12个月 |
最高3分 |
||
二、行业评优表彰 (15分) |
施工 企业 |
1.获得鲁班奖/鲁班奖参建单位,每项 |
3.5/3 |
24个月 |
最高7分 |
2.获得扬子杯奖/扬子杯备选项目,每项 |
3/2.5 |
24个月 |
最高6分 |
||
3.获得市级园林绿化优质工程示范项目/优秀项目,每项 |
2.2/2 |
12个月 |
最高6.6分 |
||
4.获得县(区)级园林绿化优质工程奖,每项 |
1.5 |
12个月 |
最高4.5分 |
||
5.获得市级绿化明星企业荣誉 |
1 |
12个月 |
最高1分 |
||
养护 企业 |
1.获得市级绿地养护优质工程,每项 |
3 |
12个月 |
最高9分 |
|
2.获得县(区)级绿地养护优质工程,每项 |
2 |
12个月 |
最高6分 |
||
3.获得市级绿化明星企业荣誉 |
1 |
12个月 |
最高1分 |
||
三、科学研究(4分) |
1.主编/参编省级(以上)园林绿化行业标准且公布执行,每项 |
2/1.5 |
24个月 |
|
|
2.主编/参编市园林绿化地方行业标准且公布执行,每项 |
1.5/1 |
24个月 |
|
||
3.获得省级工法(园林绿化项目)/省风景园林协会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优秀企业工法,每项 |
1/0.5 |
24个月 |
|
||
4.获得园林绿化专利项目(转让的专利不计),每项 |
0.5 |
24个月 |
|
||
5.承担/参与市级以上园林绿化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每项 |
0.8/0.5 |
24个月 |
|
||
6.承担/参与县(区)级以上园林绿化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每项 |
0.5/0.3 |
24个月 |
|
||
|
1.获得省级/市级/县(区)级园林绿化劳动技能竞赛表彰的单位或个人,每项(人) |
1/0.5/0.3 |
24个月 |
|
|
2.获得市级/县(区)级重大节日园艺景点工作表彰的单位或个人,每项(人) |
0.5/0.3 |
12个月 |
|
||
|
1.在市级/区级重大活动中做出绿化保障重要贡献,经相应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每项 |
1/0.5 |
12个月 |
最高1分 |
|
2.承担市级绿化主管部门下达的园林绿化技术帮扶、公益培训或技术观摩交流等活动,每项 |
0.5 |
12个月 |
最高1分 |
||
3.积极参与绿化应急抢险,获得市级/县(区)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每项 |
1/0.5 |
12个月 |
最高1分 |
||
4.使用辖区内园林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品,经相应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每项 |
0.5 |
12个月 |
最高1分 |
注:1.表彰有效期开始日期以表彰文件签发日期为准。2.政府表彰、行业评优表彰的内容应与园林绿化建设、养护活动相关,且政府表彰需为年度绿化先进单位表彰。3.同一企业、同一工程、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按最高级别得分,不作累计加分。4.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企业良好信息以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数据为准。
五、无锡市园林绿化企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
序号 |
不良信息行为 |
扣分值 |
有效期 |
备注 |
1 |
所承揽的项目发生较大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每项 |
10 |
36个月 |
严重失信行为 |
2 |
所承揽的项目因质量或安全文明生产问题被市安委会及以上单位点名或通报批评、具有负面督办事项的,每项 |
10 |
36个月 |
|
3 |
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等原因引发群体事件,每项 |
10 |
36个月 |
|
4 |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信用分,每项 |
10 |
36个月 |
|
5 |
企业在建设工程领域有违法行为被司法部门判决认定的,每项 |
10 |
36个月 |
|
6 |
企业被列入市场主体“黑名单”的,每项 |
10 |
36个月 |
|
7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的,每项 |
10 |
36个月 |
|
8 |
受到市级住建或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项 |
5 |
24个月 |
较重失信行为 |
9 |
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每项 |
5 |
24个月 |
|
10 |
发生农民工向政府部门讨要拖欠工资,经劳动监察部门查实处理的,以及企业未积极处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项 |
5 |
24个月 |
|
11 |
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职责,被相关部门通报发生扬尘污染问题情节严重的,每项 |
5 |
24个月 |
|
12 |
因施工或养护不到位,被管理单位提前终止合同的,每项 |
5 |
24个月 |
|
13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的,每项 |
5 |
24个月 |
|
14 |
受到县(区)级住建或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项 |
3 |
12个月 |
一般失信行为 |
15 |
以低于成本报价恶性竞标影响市场秩序,被招标办认定为不良行为的,每项 |
3 |
12个月 |
|
16 |
发生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被责令整改的,每项 |
3 |
12个月 |
|
17 |
违反有关文明施工要求或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或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职责,被相关部门通报发生扬尘污染问题的一般失信行为,每项 |
3 |
12个月 |
|
18 |
被建设单位书面确认为质量事故、不履行合同约定、不履行《工程质量保修》及施工养护期规定义务、人员不履职,以及拒不接受或无故拖延执行建设单位正当指令或工程整改意见的,每项 |
3 |
12个月 |
|
19 |
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查实有违规或违法使用绿化110联动车辆的,每项 |
3 |
12个月 |
|
20 |
经城管部门或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查实有违法损坏绿化及景观设施行为的,每项 |
3 |
12个月 |
|
21 |
其它经各级住建、城管、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绿化管理机构查实的不良行为记录,每项 |
3 |
12个月 |
|
22 |
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非法占道作业以及超员运送工人等行为,经道路交通或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查处的,每项 |
3 |
12个月 |
|
23 |
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绿化管理机构查实,未按规定100%收集园林绿化废弃物并送到处置点的,每项 |
3 |
12个月 |
注:1.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企业不良信息以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数据为准。2.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一性质的不良行为获得不同级别的处罚或处理的,按最高标准扣分,不作累计扣分。